第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普查、调查结果,提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建议名单,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编制全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