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乡村振兴规划,组织编制本级乡村振兴规划。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乡村振兴规划,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地区乡村振兴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乡村振兴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推进落实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