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动员村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