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章 扶持措施第六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确保普惠政策落实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多元化投入参与乡村振兴。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