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村庄和垦区、林区以及地方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