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村庄和垦区、林区以及地方国有农(林、牧、渔)场等。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