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农业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实行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标准化生产管理,推进标准的转化、应用、推广。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