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储备责任,强化粮食储备和购销领域监督管理,提升粮食储备和流通能力,优化调整储备粮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