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收集、保护和开发利用,支持国家和省级种质资源库建设;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企业开展种业科技创新,实施农作物和畜禽等良种培育、育种关键技术攻关,鼓励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良品种推广,重点扶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对育种基础性研究和重点育种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