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Chapter 4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Section 2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Article 37In force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或者辩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3Article 3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