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宣传纳入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鼓励在国家规定的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的节日,集中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