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妇女联合会等应当结合工作职责,做好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信息登记、数据采集和分类统计工作,并将统计数据定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