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提供家庭关系指导、法治宣传教育、心理援助、受害人庇护救助、加害人行为矫治等与反家庭暴力相关的专业服务。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出资、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