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五章 受害人的庇护救助第三十六条有效临时庇护场所应当依法及时接收家庭暴力受害人,并做好下列工作:(一)提供临时食宿,加强安全防护和隐私保护;(二)实行分类分区救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安排与其年龄、智力、心理、健康状况等相适应的照护方式;(三)协调医疗、法律援助、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庇护救助服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