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五章 受害人的庇护救助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收公安部门、妇女联合会等护送或者主动寻求庇护救助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将受害人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