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十七条有效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法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依法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