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应当采取便民措施,在立案大厅或者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导诉服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