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十八条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的户籍、学籍、住址、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四)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五)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