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条有效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根据职责开展下列工作:(一)劝阻家庭暴力行为,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加害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根据受害人实际情况,协助报案、医疗救治、伤情鉴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庇护救助等;(三)为受害人提供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法律咨询、心理援助等服务;(四)如实记录相关信息;(五)应当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