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家庭暴力的处置实行首接责任制。

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不得推诿;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处理。

接受转介的部门、单位应当妥善处置家庭暴力案件,并及时向首接责任部门、单位反馈处置情况。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