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十八条有效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寻求救济:(一)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等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二)向公安部门报案;(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四)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途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