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寻求救济:

(一)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等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二)向公安部门报案;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途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