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十七条有效公职人员应当发挥反家庭暴力示范表率作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建设和谐家庭。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