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反家庭暴力相关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引导居民、村民依法依规化解家庭矛盾纠纷,促进家庭和睦。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解、有效化解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