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制作、刊播弘扬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的作品以及公益广告,广泛宣传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和举报救助途径,依法对家庭暴力行为实施舆论监督。

广场、公园、机场、车站、码头、商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宣传栏、信息橱窗、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