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婚姻家庭辅导和矛盾纠纷调解服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纳入婚姻登记、离婚冷静期的婚姻家庭辅导工作内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