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黑土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