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农业生产经营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保护黑土地,提高黑土地质量,维护生态环境,并配合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黑土地保护工作。

北大荒集团及国有农场应当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黑土地加强保护,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