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对黑土地保护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定期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基层执法力量,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实地勘探、调查取证,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纠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被检查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