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五十四条

有效

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