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现有林地;加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防风固沙林建设,实施风沙地和盐碱地治理工程;及时更新、改造、修复现有农田防护林,完善农田林网体系建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