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建设与利用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土地复垦、治理修复、土壤改良、培肥地力等措施,稳定黑土地面积,提高黑土地质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和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提升黑土地质量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的养护措施,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黑土地。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