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土地复垦、治理修复、土壤改良、培肥地力等措施,稳定黑土地面积,提高黑土地质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和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提升黑土地质量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的养护措施,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黑土地。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