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黑土地治理修复应当建立政府主导、公众参与、谁受益谁负责、谁损害谁负责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黑土地治理修复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对因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黑土地采取措施,组织治理修复。治理修复应当与农业生产、生态保护等要求协调一致。

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或者有关管理单位主动采取措施,治理修复因自然灾害损毁的黑土地。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