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修复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灌溉农田。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