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禁止向黑土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