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修复第三十二条有效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以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为重点,促进黑土地绿色种养循环农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