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对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物、废弃物进行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废弃物的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废弃物回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