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修复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科学施肥,因地制宜推广秸秆直接还田、秸秆过腹转化、少耕免耕、深松深耕、轮作休耕等黑土地保护措施,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标准化种植方式,鼓励使用节水灌溉设施,推广水肥一体化等技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秸秆离田作业的,应当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减少黑土损失。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