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实施田长制、林长制和河湖长制时,应当明确和落实黑土地保护责任。

实施田长制应当按照行政区划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设置省、市、县、乡、村和网格、户等七级田长。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