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修复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盗挖、滥挖、非法买卖、违法加工、违法运输、违法邮寄黑土。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黑土地认定和黑土地破坏鉴定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行政、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和邮政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保护黑土地资源监督管理制度,提高对盗挖、滥挖、非法买卖黑土和其他破坏黑土地资源、生态环境行为的综合治理能力。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