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修复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土地保护激励机制,通过实施项目、保护试点和发放补贴等扶持政策,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管理单位保护黑土地的积极性。农业生产经营者未尽到黑土地保护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耕地保护相关补贴,并可以将相关补贴交由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耕地保护支出,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