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修复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投入的重点领域,并加大投入力度。省人民政府在高标准农田、农田水利、水土保持、防沙治沙、农田防护林、土地复垦等项目资金安排上,积极支持黑土地保护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用于黑土地保护,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