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采取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保护黑土地的优良生产能力,确保黑土地总量不减少、功能不退化、质量有提升、产能可持续。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