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修复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采取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保护黑土地的优良生产能力,确保黑土地总量不减少、功能不退化、质量有提升、产能可持续。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