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检验监测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等培养黑土地保护利用相关人才,建立人才交流机制。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检验监测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等开展黑土地保护相关技术服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