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有效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一百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