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有效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一百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