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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五章 粮食流通

第三十九条

有效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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