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增设调蓄设施,实现雨污分流,提高乡村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推进卫河沿岸乡村厕所改造、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