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利用外调水和本地地表水,合理利用再生水,规划建设引水、蓄水、节水工程,优化水资源配置。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措施,严格地下水管理,逐步压减地下水开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