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城市供水用水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卫生、服务均等,以及开发与保护水源相结合、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保障供水安全,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及公共服务用水。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